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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津贴产假】2017年青岛产假新规158天难产173天
发布时间:2017-01-16 12:02:56 所属分类: 社保政策
生宝宝可是一件人生大事,在职场上,女性还有生育津贴的支持!可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你都知道吗?
生育津贴怎么发放呢?一些有关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参考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产前检查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据此规定,女职工只要是产检,都应该是带薪的。
二、产假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意,这个只是国家规定,也就是产假最低是98天。
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地方性规定,以山东省青岛为例: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执行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所以根据最新《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青岛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
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