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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 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6 22:42:20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

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

略,加快集聚优秀人才,更好地服务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根

据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要

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优

秀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推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

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

(一)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二) 2018 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

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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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6 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四) 2018 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

部留学服务中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

历毕业生。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申

报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

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三)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

保险。

(四)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

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

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

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

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五)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

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本科毕业生 500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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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800 元/月,博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

硕士研究生 1200 元/月,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 1500 元/月。

紧缺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

发布。

第七条   补贴期限。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 36 个

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 36 个月且

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

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

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

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在

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

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

市直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和区市财

政各负担 50% ;其余由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补贴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住房补贴申报

系统中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

进行核实确认。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派遣期内进行初次

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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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补贴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

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对可通过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历、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等信息不

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

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在区市机关、事业

单位及企业就业的,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

中,企业 (独立法人)以营业执照注册地为准,非独立法人

企业以总公司注册地为准。申报工作结束后,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汇总全市补贴申报人员信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对享受政府住房类补贴政策情况、按政府优惠政策购

(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申报人员未婚的,核实申报人本

人情况;申报人员已婚的,核实夫妻双方情况;市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在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的申报人员,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补贴账户情

况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

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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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住房

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审核申报人员信息,认真核实申报人员

条件,切实做好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

构、住房保障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

情况、享受各类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

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住房补贴

及时发放。申报人员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

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

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按 《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有关问

题的通知》(青人社字 〔

2016 〕 56 号)要求,申领补贴但未

申领结束的人员,按本细则要求领取剩余期限补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关于在青就业研究生申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

的通知》(青人社字 〔

2016 〕 5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