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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 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5 16:36:30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
发放工作,根据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
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以下简
称 “安家费”)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
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为 2018 年 6 月 6 日以后,在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
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国 (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第四条 安家费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年龄 40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
35 周岁以下 (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
本市户籍。
(三)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
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
常经营 1 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
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 12 个月。
(四)申报人员须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
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
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
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五)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所
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
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
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 “就高”
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六)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
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
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
—
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
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
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 15 万元,硕士研
究生每人 10 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第六条 安家费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的安家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
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
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 50% ;在其他
单位就业及在青创业的安家费由单位或创业主体注册所在地
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安家费申报系统中
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
实确认。
第八条 审核。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
员提交材料及申报人员就业、创业状态进行审核。对可通过
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
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
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
行现场审核。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
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
时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及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
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购房情况、享受各类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拟发放安家费人员
名单。
第九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安
家费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安家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和动态管理机制:
(一)申请发放安家费时,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安家费资金的,
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安家费
申报资格,并纳入安家费补贴发放失信名单。
(二)安家费发放后,申报人员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
更。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 5 年内,所购商品房如需进行转
让、交换、抵押等交易,须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退回安家
费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家费发放工
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
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
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
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
金,确保安家费及时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