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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 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3-05 16:36:30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审核发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的

发放工作,根据 《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

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 (以下简

“安家费”)的审核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

实施。

 

第二章   发放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安家费发放对象为 2018 6 6 日以后,

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

住房的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

心国 ()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第四条   安家费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博士研究生年龄 40 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

35 周岁以下 (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

本市户籍。

()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须与就业单位签订

3 年及以上劳动 (聘用)合同;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

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

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

常经营 1 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

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 12 个月。

()申报人员须于 2018   6 6 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

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 (以签订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

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

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申报人员未婚的,

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申报

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

共有。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 “就高”

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申报人员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

住房 (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

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

费。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

申请安家费。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

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第三章   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安家费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 15 万元,硕士研

究生每人 10 万元一次性给予发放。

第六条   安家费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其中,

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的安家费由市财政负担,所需资金从我市设立的人才发展专

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在中央、省驻青企业单位、市直企业单

位就业的安家费由市财政和区市财政各负担 50% ;在其他

单位就业及在青创业的安家费由单位或创业主体注册所在地

区市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七条   申报。申报人员根据要求在安家费申报系统中

填写信息提交申请后,由就业单位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核

实确认。

第八条   审核。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

员提交材料及申报人员就业、创业状态进行审核。对可通过

国家或全市统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个人学

历、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不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对其他无

法通过信息资源平台获取的信息按照审核时间要求持材料进

行现场审核。申报时在中央、省驻青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

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申报

时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由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及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

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购房情况、享受各类购房优惠政策等情况

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拟发放安家费人员

名单。

第九条   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拟发放安

家费人员名单对外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向各级财政部门申请安家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

将资金拨付至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各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将安家费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诚信和动态管理机制:

()申请发放安家费时,申报人员须对所提供资料的

真实性做出承诺。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安家费资金的,

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

人员的责任。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取消本人及其配偶安家费

申报资格,并纳入安家费补贴发放失信名单。

()安家费发放后,申报人员购房合同不得撤销或变

更。自领取安家费之日起 5 年内,所购商品房如需进行转

让、交换、抵押等交易,须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退回安家

费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家费发放工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

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切实做好

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

要对申报人员的购房情况、享受各类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

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拨付资

,确保安家费及时发放。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9 4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021 3 31 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

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