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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补贴新规,博士生安家费每人15万元
发布时间:2019-03-05 16:16:13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给予硕士、博士研究生发放一次性安家费:
博士每人15万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
住房补贴对象首次扩大到本科生:
本科毕业生补贴500元/月
硕士研究生800元/月
博士研究生1200元/元
以上两项政策均自4月1日起试行,实行网上自行申报,申报端口预计5月上旬开通,届时,市人社局将及时对外公布。
一次性安家费
1.
发放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
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
一次性给予发放!
2.
申报对象
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对象为2018年6月6日以后
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
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
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3.
申请条件
❶申报人员应为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具有本市户籍。
❷博士研究生年龄为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以申报时实际年龄为准)。
❸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的,需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❹在青初次自主创业的,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创业实体须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申报人员须按规定由就业单位或创业实体在青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
❺申报人员须于2018年6月6日以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符合青岛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购买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❻已享受过在青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的人员,符合安家费申领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已申领的住房补贴将在安家费中予以扣减。
4.
特别说明
❶安家费每人只可享受一次;
❷申报人员未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须为申报人且产权为申报人单独所有;
❸申报人员已婚的,所购商品房产权人可为申报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❹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报安家费条件的,按照“就高”的原则,只可其中一人享受安家费。
❺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过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安家费。
❻已分配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应退出后方可申请安家费。
补贴标准
本科毕业生500元/月
硕士研究生800元/月
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
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
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1500元/月
申报对象
❶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
❷2018年及以后毕业,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学历毕业生;
❸2016年及以后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
❹2018年及以后毕业且首次来青就业,并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学历毕业生。
申请条件
❶申报人员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市户籍。
❷申报人员就业单位应按规定在青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❸申报人员自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住房补贴。对已领取补贴但未申领满36个月且要提高学历层次的人员,须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交暂停补贴申请,待取得新学历再次来青就业后,仍符合现行住房补贴政策的,可按新的学历补贴标准在毕业三年内提交申请,继续申领剩余月份补贴。
特别说明
❶已购买青岛市产权型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本市引进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已发放住房补贴,已领取一次性安家费的研究生,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❷申报人员上学期间为就业状态或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不可申报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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