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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购房新政:非本市户籍购房社保缴费必须连续12个月
发布时间:2017-04-05 23:03:33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关于“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要求,为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包括高新区,下同)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六区四市,下同)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成员均不拥有本市户籍,下同),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二、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手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三、经利率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在市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
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支持刚需改善 遏制投资投机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今天,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
通知确定:一是在本市范围内(六区四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二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确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贷又认房”的要求严格执行。
分析认为,我市之前出台的限外地居民购房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投机购房需求。此次我市时隔半月再度出手,限制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上市交易,强调“认贷又认房”,进一步明确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适用范围,目标指向性明确,牢牢把握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根本属性,聚焦于打击炒房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有利于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保护和支持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有利于调整和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市场回归理性。业内人士认为,这次三部门的通知出手快、力度大、针对性强。调控新政的出台,表达了政府对楼市调控的坚强决心,通过大幅度提高炒房成本将投资投机泡沫挤出市场,市场降温的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