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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9月1日起,劳动争议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6-04-28 14:05:32 所属分类: 最新资讯

今后,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发生的争议、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和聘用协议发生的争议等新型劳动争议,依据9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可以依法处理了。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经青岛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据介绍,《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了《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结合青岛市实际,在立法上实现了一些新的突破,主要是建立了“一个机制、四种制度”,即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举证责任制度、证据保全制度、部分裁决先于执行制度和财产保全制度。 

  《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在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医疗费的;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急需的医疗费而不支付的等3种情况下,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方式裁定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